儿子病逝欠钱一家三代还债南昌西湖区法院近审理此案-【新闻】
中国江西网讯 通讯员吴凡云 陈敏平报道:儿子生前向朋友胡根花(化名)借款30万元,刘远(化名)却始料未及的英年早逝,摆在胡根花面前是件十分头痛的事,也只好寻求法律帮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刘远的父母亲、妻子及儿子女儿推到了被告席上。日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一、被告毛珊(化名)偿还原告胡根花借款300000元;二、被告刘功,叶玲,刘丹,刘琳在继承被继承人刘远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胡根花借款300000元;三、刘功,叶玲,毛珊,刘丹,刘琳偿还款项合计不超过300000元。
经审理查明:胡根花与刘远是朋友关系,刘远于2016年4月向胡根花借款300000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计2分,并向胡根花出具了借条。胡根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上述借款汇入刘远的银行账户。刘远借款前期按期支付利息。2017年9月开始刘远未支付利息。胡根花催讨未果,起诉刘远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刘远突然去世,因此,法院依法追加刘远的合法继承人父亲刘功(化名)、母亲叶玲(化名)、妻子毛珊、儿子刘丹(化名)、女儿刘琳(化名)为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关系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应就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以及已经实际出借资金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胡根花出具了借条,银行流水相关证据,以此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依照《合同法》,《继承法》之规定,遂作了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务人死亡后其所欠债务并不因其死亡而消灭,其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负有偿还义务,因为继承是对被继承人生前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概括承受。本案中,刘远死亡后,其继承人即本案被告均未明确放弃继承,因此应视为其接受继承,故应在刘远遗产范围内负有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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